普兰店男子王东(化名)和朋友李某赵某一起吃饭喝酒,三人都喝得大醉。期间李某和王东发生争吵并先行离开,而王东则开车送赵某回住处,之后他在驾车回家途中因醉驾发生独立事故,车毁人亡。
王东还有年过6旬的母亲以及7岁儿子和2岁的幼女。一家人将李某和赵某告上法院,认为他们都应为王东之死承担责任,合计索赔45万余元。近日,普兰店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判决。
王东家住大连普兰店。今年3月22日傍晚,王东和朋友赵某、李某两人一起,到普兰店区一家烧烤店聚餐。三人离席时均已醉酒。期间李某和王东发生争吵,还开车撞击王东停在饭店门口的车,之后自己回了家。而王东则和赵某在饭店门口逗留了一会儿,王东决定先开车把赵某送回住处。
将赵某送回之后,王东开车回家。谁知途中悲剧发生了——王东在回家路上发生独立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王东有年过6旬的老母亲,妻子、7岁的儿子和2岁的女儿。他们将和王东一起喝酒的李某与赵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5万余元。而李某对此辩解称,死者王东是当天酒席的组织者,喝酒期间其并未向王东劝酒,且喝酒过程中与死者发生争吵先行离席回家。王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负责,不应由他人担责。自己没有赔偿义务。赵某也认为,死者王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王东是当天酒局的组织者,席间赵某并未劝酒且不胜酒力先行喝醉失去意识,忘记如何回到住处。此外,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在厂区门口还曾劝阻王东不要开车在厂里留宿未果,因此并无过错,也没有赔偿义务。
普兰店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作为死者王东的同桌饮酒者,对王东酒后驾车死亡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的大小。关于李某的过错及责任问题,李某与死者仅是同桌饮酒且先行离开,无论谁是酒局组织者,均为好意施惠行为。日常生活中聚会饮酒为一种普遍及相对频繁的活动,如果只要一端起酒杯就对不特定的人具有了法律上的严格责任与义务,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之间法律责任与义务的泛化,与社会正常的交往原则相抵触。本案中死者王东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力认识并掌控,并对其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及可能导致的不当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过分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的前提下,先行离开的李某对于死者酒后驾车致死并无过错,因此并非本案的赔偿主体。
至于赵某的过错及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死者的同桌饮酒人以及王东去世前最后接触的人,虽然无证据证明其对于死者存在过分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及赵某自认,其与死者离开饭店时,赵某明知王东已经喝醉,却率先坐入了王东所驾车辆的副驾驶位置,王东随后上车驾驶车辆将赵某送至单位厂院门口,并在之后返家途中发生独立交通事故后死亡。根据以上情况可知,赵某不仅未尽到朋友之间酒后相互提示及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反而在明知死者喝醉后人为放任了酒驾危险的发生,其作为被送回住处的人客观上获益且使死者处于一种更加危险的境地。赵某自称在厂院门前曾劝阻死者不要开车,与其在第一次庭审中所陈述的其早已喝断片儿不知道怎么回去的等陈述自相矛盾。
即使赵某所说为真,赵某作为死者的朋友、同事亦没有采取实质行为尽量阻止和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根据已经查明的全案事实经过,赵某对于王东的死亡存在以获益为前提的放任和加剧(驾驶路程与驾驶时间均增加)行为,应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全案,法院酌情认定赵某对于王东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比例。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死者家属28.2万余元。
文: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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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店男子王东(化名)和朋友李某赵某一起吃饭喝酒,三人都喝得大醉。期间李某和王东发生争吵并先行离开,而王东则开车送赵某回住处,之后他在驾车回家途中因醉驾发生独立事故,车毁人亡。
王东还有年过6旬的母亲以及7岁儿子和2岁的幼女。一家人将李某和赵某告上法院,认为他们都应为王东之死承担责任,合计索赔45万余元。近日,普兰店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了判决。
王东家住大连普兰店。今年3月22日傍晚,王东和朋友赵某、李某两人一起,到普兰店区一家烧烤店聚餐。三人离席时均已醉酒。期间李某和王东发生争吵,还开车撞击王东停在饭店门口的车,之后自己回了家。而王东则和赵某在饭店门口逗留了一会儿,王东决定先开车把赵某送回住处。
将赵某送回之后,王东开车回家。谁知途中悲剧发生了——王东在回家路上发生独立交通事故,不幸身亡。
王东有年过6旬的老母亲,妻子、7岁的儿子和2岁的女儿。他们将和王东一起喝酒的李某与赵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5万余元。而李某对此辩解称,死者王东是当天酒席的组织者,喝酒期间其并未向王东劝酒,且喝酒过程中与死者发生争吵先行离席回家。王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自己的酒后驾驶行为负责,不应由他人担责。自己没有赔偿义务。赵某也认为,死者王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行为负责。王东是当天酒局的组织者,席间赵某并未劝酒且不胜酒力先行喝醉失去意识,忘记如何回到住处。此外,其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在厂区门口还曾劝阻王东不要开车在厂里留宿未果,因此并无过错,也没有赔偿义务。
普兰店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作为死者王东的同桌饮酒者,对王东酒后驾车死亡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责任比例的大小。关于李某的过错及责任问题,李某与死者仅是同桌饮酒且先行离开,无论谁是酒局组织者,均为好意施惠行为。日常生活中聚会饮酒为一种普遍及相对频繁的活动,如果只要一端起酒杯就对不特定的人具有了法律上的严格责任与义务,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之间法律责任与义务的泛化,与社会正常的交往原则相抵触。本案中死者王东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力认识并掌控,并对其醉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及可能导致的不当后果具有预见能力,在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存在过分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的前提下,先行离开的李某对于死者酒后驾车致死并无过错,因此并非本案的赔偿主体。
至于赵某的过错及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赵某作为死者的同桌饮酒人以及王东去世前最后接触的人,虽然无证据证明其对于死者存在过分劝酒、恶意灌酒等行为,但根据监控录像显示及赵某自认,其与死者离开饭店时,赵某明知王东已经喝醉,却率先坐入了王东所驾车辆的副驾驶位置,王东随后上车驾驶车辆将赵某送至单位厂院门口,并在之后返家途中发生独立交通事故后死亡。根据以上情况可知,赵某不仅未尽到朋友之间酒后相互提示及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反而在明知死者喝醉后人为放任了酒驾危险的发生,其作为被送回住处的人客观上获益且使死者处于一种更加危险的境地。赵某自称在厂院门前曾劝阻死者不要开车,与其在第一次庭审中所陈述的其早已喝断片儿不知道怎么回去的等陈述自相矛盾。
即使赵某所说为真,赵某作为死者的朋友、同事亦没有采取实质行为尽量阻止和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根据已经查明的全案事实经过,赵某对于王东的死亡存在以获益为前提的放任和加剧(驾驶路程与驾驶时间均增加)行为,应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全案,法院酌情认定赵某对于王东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比例。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赵某赔偿死者家属28.2万余元。
文: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万恒